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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生须回国服务两年
2007-9-28 13:24:36  来源: 新商报  编辑: zhuangyi
 
    如不遵守需偿还所有资助费并支付30%的违约金

  新商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2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服务两年,如果不遵守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公派留学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公派留学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另外在原则上,公派留学生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才能派出。

  公派留学生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留学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公派留学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公派留学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如果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完成留学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才回国、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回国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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