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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产品须标销售范围
2007-11-22 9:05:55  来源: 重庆商报  编辑: zhuangyi
 
  本报讯(记者 汪君 实习生 姚辉省)昨日,市质监局向全市小作坊企业发出通知,12月15日起,所有小作坊产品上必须加贴加印销售范围明示标识,否则将禁止其销售。

  据市质监局介绍,小作坊产品的标示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和地址以及销售范围,不得含有夸大或故意美化其产品特性的内容。

  据了解,包装上明示的销售范围,是指小作坊要在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明示其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在某地区(或某销售点)销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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