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在京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的“第七十六条”将作修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有望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不超10%。
事故责任不再“一刀切”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主责机动车不再赔四成
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过保险公司先赔
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费高额低将作调整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意见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有关规定时认真加以研究。有的常委委员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今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这些意见一并研究。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