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法》与现代城市管理执法
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张定敏
城管执法是保障市民生产、生活顺利进行,打造整洁、美观、舒适城市环境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为了及时、有效地清除城市脏、乱、差,规范违章行为,起到教育效果,部分城市管理部门对占道经营、随意摆卖的游摊小贩往往采取暂扣、没收的处罚方式,这对于维护市容市貌、纠正违章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尤其是《物权法》的出台,首次为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划定界限,于是也就有了群众对于《物权法》“万精油”似的理解和运用,其中,有人认为城管执法从此不允许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暂扣或没收。群众急于将庙堂之高的法律条文,兑现成日常生活细节改善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我个人认为,其中包含了对《物权法》,尤其是《物权法》对于城管执法作用的误读,下面,就我个人的理解,简要谈谈《物权法》与城管执法的关系。
《物权法》的出台是以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为目的的,包括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多种多样、分门别类的物权种类。因此,《物权法》一经出台就与城管执法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既有影响,也有促进。
一、《物权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首先,从《物权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来说:第一,《物权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占道经营、随意摆卖的小商贩所购置的商品或工具,其来源合法,属于《物权法》的调节范畴,受《物权法》保护,如果城管执法人员未经任何执法程序、直接扣押对方物品,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显然是说不过去的,那么城管执法就面临不能轻易实施暂扣,丧失执法强制力的“进退两难”的局面;第二,《物权法》保护的是私有财产,关注的是大众民生,无意间成为群众保护私产的“尚方宝剑”和捍卫个人权利的“救命稻草”,而城管执法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往往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成全大众利益,因此,维护大众利益的行为却常常被不明真相的群众误解为剥夺他人基本生存权利,使城管执法人员遭到无数的谴责、辱骂、甚至殴打,执法行为屡屡受阻,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物权法》对城管执法的促进作用
虽然《物权法》对城管执法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从本质上来讲并非与城管执法相抵触,城管执法并非从此失去强制手段,反之,《物权法》对城管执法更多的应是一种促进、一种提升。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范畴来讲,《物权法》调节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城管执法属于一种国家公共权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调节范畴。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城管是依法执法,那他的行为就受行政法调整,任何人不能以《物权法》对抗。
第二,从第一点可以看出,《物权法》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他需要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更加尊重执法依据、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目前,城管执法的职能职责种类繁多,其依据多数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缺乏统一而整体的法律系统,而城管执法人员在对小商贩实施暂扣过程中,常常采取先暂扣,后开具执法文书的方式,这显然是违背执法程序的。因此,要想避开《物权法》的“高压线”,正确而合法地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就必须熟悉、掌握、正确运用手中的法规,依法行政,立即规范执法过程,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三,城管执法虽然可以依法暂扣、没收当事人的物品,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损毁其物品。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在实施物品暂扣时,常常省去清点物品数量、登记这些步骤,从而使当事人的物品受到损坏、甚至遗失,无法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使其物品恢复原貌,这一问题也常常使城管执法陷入尴尬,因此,对于暂扣物品的后续处理办法呼之欲出。我个人认为,应对暂扣物品进行当场请点、当场封存、妥善保管,在清点完毕后,采用帖封条的形式予以存封,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由专人负责对物品进行分类保管。
三、关于城管执法的几点反思
《物权法》的出台,既给城管执法划定了一条又一条“边界线”,又促使城管执法朝着更加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前进。应该说,《物权法》与城管执法之间不是一种矛盾,而是一种互补,不是一种抵触,而是一种和谐。那么,城管执法理应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使之不断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始终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尤其是针对观音桥商圈市民随意遛狗、“灰桶帮”、噪音污染得不到良好治理的情况,我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善。
第一,要转变执法观念,变“管理”为“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城市管理逐渐体现出行政管理与综合服务的双重职能,要让所有城管执法人员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管理”即“服务”的思想,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员”的身份转变,使城管执法不只是针对违规行为的管理,更是体现帮助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内涵的服务,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化目标。
第二,要转变执法手段,变“强制执法”为“人性化执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以人为本”,城管执法要想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坚持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科学内涵,这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采取柔性执法,变强制为疏导,变处罚为教育,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相对人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第三,要完善城市配套管理政策。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城管执法机构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都必须跟进。如目前倡导对游摊小贩的适当放宽,将其引入背街小巷的的提议,对于城市管理和小商贩的生计都是有利的,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精神,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划,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还应在配套政策上进行研究和论证,使之既科学又合理,既不影响市容,又能保障民生。
第四,建立系统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目前的城市管理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强制力上还有所欠缺,城市管理应该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为城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城管执法,都应成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坚强后盾”,而不是相互制约、彼此阻碍,影响社会法制活动正常开展的“绊脚石”,诚然,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城管执法都还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地方,社会不断发展,群众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所有的问题都需要我们继续“摸着石头过河”,以矢志不渝的探索精神、孜孜不倦的开拓精神、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找出对策,使社会更加和谐,使群众的生活更加舒适、安全、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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