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北网2008年5月6日据重庆日报讯 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又有新调整。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新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后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将改变过去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一类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6万元,二类地区为每亩1.5万元,三类地区为每亩1.4万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万元。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将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如果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加上个人缴纳的50%,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据了解,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了25%。同时,还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己制定,但安置标准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地上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和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进行了适当上调。
副市长凌月明在会上要求,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新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