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4月24日 江北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 江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常委会的工作任务和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为行使职权做必要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兼职委员应处理好行使委员职务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优先安排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当事前请假、事后完善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会议期间和会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认真审议,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事项除外。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由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代替职能部门直接处理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可以持代表证视察,但不得以常委会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活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活动中的保密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牟取违反规定的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任职、兼职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