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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优秀建议批评意见表彰办法
2008-6-2 11:26:02  来源: 江北区人大办公室  编辑: zhuangyi
 

重庆市江北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

(2008年5月30日  江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区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范围,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四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表彰一次。

  第五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度表彰的数量为代表建议总数的15%左右。

  第六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条件:

  (一)反映涉及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三)提出建议的代表能主动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促进建议办理工作;

  (四)经依法办理后,取得了较好实效;

  (五)格式规范,语言简炼,文字清晰。

  第七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程序:

  (一)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推荐;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评为代表优秀建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表彰。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对代表优秀建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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