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人大优秀建议批评意见表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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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2 11:26:02 来源: 江北区人大办公室 编辑: zhuang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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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
(2008年5月30日 江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区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范围,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四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表彰一次。
第五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度表彰的数量为代表建议总数的15%左右。
第六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条件:
(一)反映涉及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三)提出建议的代表能主动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促进建议办理工作;
(四)经依法办理后,取得了较好实效;
(五)格式规范,语言简炼,文字清晰。
第七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程序:
(一)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推荐;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评为代表优秀建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表彰。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对代表优秀建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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