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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大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办法
2008-6-2 11:29:03  来源: 江北区人大办公室  编辑: zhuangyi
 

重庆市江北区人大代表工作

先进单位和优秀人大代表表彰办法

(2008年5月30日  江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做好区人大代表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代会闭会期间,以街道人大工委或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依法开展代表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对象为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镇人大机构。优秀人大代表评选表彰对象为本届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代表的评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名额,按街道工作委员会和镇人大机构总数的30%确定,优秀人大代表按代表总数的10%确定。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人大代表每年度表彰一次。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围绕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代表活动内容;

  (二)制定了工委工作制度和代表活动小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考勤、述职等制度;

  (三)制定了本年度的代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每次活动记录和简报、有代表活动考勤记录。全年开展集体活动不少于4次,每次活动代表参加率达70%以上,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四)向辖区内区人大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全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情况,为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做好服务工作。

  (五)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选区或人民群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每年有25%以上的代表向所在选区的选民进行书面或者口头述职;

  (六)加强与区人大代表工作单位的联系,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为辖区内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做好保障工作;

  (七)积极参予并完成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八)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并报送本辖区代表活动情况。

  第八条 区优秀人大代表条件:

  (一)认真学习宣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在人代会期间按规定出席会议,认真行使代表职权,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出勤率达85%以上。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每年提出有较高质量的代表建议2件以上,促进“一府两院”工作。

  (四)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代表小组的安排下向选民述职。

  (五)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努力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履职心得体会或履职经验交流材料,供区人大代表相互交流学习。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代表的评选程序:

  (一)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参评由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材料。

  优秀人大代表评选由各代表小组提名推荐,报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后,向区人事代表工委报送优秀代表材料(鱼、复、五的代表需征求所在镇人大机构意见)。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代表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代表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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