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公司派到国外工作,在外出购买生活用品时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昨日,綦江县法院法官任德琼介绍,该院于6月25日宣判维持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据悉,2007年7月7日,袁飞与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烟塔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袁飞为公司外派到越南海防电厂工地工作的职工,车费和护照签证费在工程完工时由公司报销。协议还明确约定,袁飞住宿必需的棉絮、被子等生活用品由公司提供。
2007年7月14日,袁飞到达越南海防电厂工地,却发现工地并未按约提供棉絮、被子等生活用品。将就了两天后,袁飞忍耐不住,遂与工友谭文胜等人在16日晚饭后一同离开工地,外出购买生活用品。当晚22时20分,越南人高友芳驾驶无车灯照明的摩托车冲上人行道,把正在返回工地的袁飞撞伤,袁飞当即被送往越南海防越揲友谊医院住院治疗,直到当年10月31日出院。
事后,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袁飞为工伤。但烟塔公司认为,袁飞并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几经争执无果,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对袁飞的工伤认定。
任德琼法官介绍,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派到国外的工程师在任职期间因车祸受伤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的批复,袁飞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外派劳务人员只要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举的三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违反本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国外发生的伤害都应视为工伤。而此前的行政调查程序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烟塔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任法官还称,案件审理中,相关证据及劳动部门调取的证据,证明烟塔公司承诺为外派职工提供棉絮等生活用品,但事后并未兑现。袁飞外出,正是为了购买棉絮等生活用品,“这也是为了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记者 罗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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