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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施临时救助办法救助对象最高可获1万
2008-7-11 12:10:00  来源: 江北报  编辑: 周蜜
 

  为保障因灾或各种意外因素导致出现暂时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可以申请临时救助。5月19日,我区开始实施《重庆市江北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三种人群可以申请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基本生活、紧急医疗等救助措施。

  《办法》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给予临时救助:因患危重症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因各种意外因素、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救助的对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建救助办法处理。

  临时救助不超过1万元

  临时救助的标准是根据救助对象临时困难原因、种类以及困难程度制定。其标准为: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给予临时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因各种意外因素、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但经过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可以超过以上标准。

  办法实施后,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相关情况,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签署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下,区民政局可以直接办理临时救助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据了解,临时救助基金每年直接由区财政拨款100万元,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不足部分据实追加。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定期审计和监督。 (记者   刘小青  实习生  杜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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