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渝污普办〔2007〕9号
关于认真做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
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培训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制定《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筛选600家矿物资源单位(各区县的矿物资源单位见附件2)作为初测和调查对象,并由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单位的初测和调查工作,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辐射站)负责市环保局在渝环发[2007]66号文中确定的70家单位的初测和调查工作以及对区县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的技术指导。现将我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初测和调查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此次调查工作,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政府采购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到位后,组织区县初测和调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根据《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确定本辖区内重点矿物资源初测企业名单(各区县的矿物资源名单请在市环保局网上下载,网址:
www.cepb.gov.cn),认真做好初测与调查工作,并填写“重庆市污染源普查放射性矿物资源监测原始记录”(附件3)。
四、各区县必须在
2007年12月5日前完成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初测与调查工作,并将初测与调查结果汇总后报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田 伟、刘嘉烈、张 成
联系电话:89031733 89031709 89031721
传真:89031710
附件:1.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重庆市各区县矿物资源初测与调查单位表
3.重庆市污染源普查放射性矿物资源初测原始记录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培训会议上的有关要求,现制定《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经筛选后,确定600家矿物资源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在渝环发[2007]66号文中确定的70家矿物资源单位)作为初测和调查对象。
一、初测与调查
各区县矿物资源单位初测与调查种类和数量详见附件2。初测和调查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高新区、潼南县各1家钛业矿物资源单位由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调查)。
根据重庆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伴生放射性污染源调查的要求筛选出各区县的矿物资源企业名单(企业名单请在市环保局网上下载,网址:www.cepb.gov.cn),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矿物资源企业名单,按照“重庆市各区县矿物资源初测与调查单位表(附件2)”选择规模和产量较大的进行初测与调查(市环保局在渝环发[2007]66号文中已经确定的70家矿物资源单位由市辐射站负责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果2007年前停产或转产的矿物资源企业,则不进行初测,在初测原始记录的“生产、经营品种及规模”一栏内注明停产或转产时间;2007年连续生产30天以上的矿物资源企业,须进行初测。
(一)初测项目:矿石或主要原材料、主要废物表面
1m处的γ剂量率。
(二)初测与调查内容:
企业名称,矿物资源名称及规模、主要产品、年产量、地理位置等(详见“重庆市污染源普查放射性矿物资源监测原始记录” 附件3)。
由于此次调查时间紧,任务繁重,因此,各区县在初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超过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上报市辐射站,市辐射站将派专人负责详细调查及取样分析工作。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该数据可通过查阅矿石或精矿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获得);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
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
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二、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2007年10月15日-
10月30日:市辐射站对区县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等政府采购仪器到位后再进行);
2007年11月1日-
12月5日:区县对筛选出的矿物资源单位进行初测与调查,完成普查表格填报并汇总上报;
2007年11月21日-
12月31日:市辐射站对重点矿物资源单位现场调查及采样;
2007年11月1日-2008月1日31日:市辐射站对重点矿物资源单位样品进行全成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