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北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二号文件 |
|
| 2008-1-13 23:23:53 来源: 江北区污普办 编辑: zhuangyi |
|
| |
重庆市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江北污普办〔2008〕2号
重庆市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9号)和《重庆市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污普办〔200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科学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二、清查内容
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以乡镇(或国营农场)为单位填写清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三、清查原则
(一)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即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二)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登记清查。
(三)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按乡镇为单位,规模化农场按农场为单位登记。
江北区污染源清查工作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负责组织。通过了解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乡镇的相关信息,按照污染源类型分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清查表格。
四、清查工作的实施安排和方法
(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2007年5月-10月)
清查基础资料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区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区经委、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公安分局等)共同提供,以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整理和核对,形成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依据。
(二)走访清查登记阶段(2007年11月)
按社区(街道)、村(镇)划分清查区域。
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首先明确该清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在相邻的清查区,普查员要按照清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察,明确相邻的清查区之间界限和各自清查的范围。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自己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对清查区域内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清查对象,用“清查基础资料册”逐一核对。最后走访清查对象,按要求填写清查表。
(三)数据处理、审核阶段(2007年11月-12月5日)
区普查办组织对各类清查表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进行审核、登记,剔除重复。
(四)单位增补、结果上报阶段(2007年12月5日前)
根据核查结果,对清查时遗漏的单位进行增补清查并上报,作为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工业源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
(五)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2007年12月)
登记和核查工作结束后,区普查办将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五、清查结果的审核
普查员应对清查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人工审核。核实污染源分类(填报的清查表格种类)是否正确,清查指标是否填写完整,有无漏填缺填等。
核查发现清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六、清查工作的组织
江北区污染源清查工作由区普查办组织实施,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要求配备普查人员,经培训后上岗,以保证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农业源的清查由区普查办农业组组织。
生活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清查。
七、对清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要与“清查基础资料册(库)”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变更、消亡或新增加的单位。
(二)清查时普查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
(三)普查员清查时要告知清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清查对象如实提供信息。
(四)普查员有权查阅清查对象有关的统计和排污申报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五)普查人员对清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六)清查表格分社区、寸进行统计,形成电子表格,各街镇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原始纸质件和电子版本同时报送区普查办。
电子件报送邮箱:pcban@tom.com
|
|
|
|
 |
新闻排行榜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