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江北污普办〔2007〕3号
重庆市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污普办〔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江北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4)有放(辐)射产生的单位(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值超过国家普查要求的伴生放射性污染源;使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射线装置的工业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普查范围主要有:
种植业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类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产生电磁和电离辐射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
肥料: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药:施药目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膜: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禽畜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类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区(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多氯联苯电容器、消耗臭氧层物质。
5.脱硫设施: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6.放射性污染源: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包括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产生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医、工类辐射污染源,包括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医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用、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医用射线装置。
7.农业源: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毒死蜱;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农药毒死蜱;地膜残留量。畜禽养殖业:养殖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硝态氮、铜、锌。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工作实施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于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工作安排
1.准备和启动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
(1)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10月)
建立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并专设农业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普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按国务院通知及普查相关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技术准备和制度建立(2007年1月~11月)
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监测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等,编写普查技术要求、制度和考核办法。
(3)开展普查调查、监测(2007年1月~12月)
组织对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4)污染源摸底清查(2007年5月~12月)
5月开始,全区开展普查对象摸底工作,9月完成普查对象初步清查名单。10月起,区普查办根据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单按照污染源清查技术规定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填写国家统一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表》,建立江北区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9月~12月)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数。环保和农业普查指导员从本系统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中抽调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6)培训(2007年9月~12月)
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普查负责人、骨干及普查教师的培训,完成对辖区内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执证上岗。
(7)宣传和动员(2007年10月~12月)
制定并印发“江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结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动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为全面普查阶段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入户调查、表格填报(2008年1月~2008年4月)
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普查员组织各普查对象按普查要求如实填写普查表格相关信息,普查员对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对,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表的审核;在普查过程中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
(2)数据录入、审核、汇总(2008年3月~2008年4月)
区普查办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
(3)迎接质量抽查(2008年4月~2008年7月)
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将分别按10%的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普查。区普查办要做好迎接抽查工作。
(4)数据上报(2008年7月底前)
区普查办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上报。
(5)经验交流、数据初步开发(2008年8月~12月)
开展普查经验交流,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开发利用,为2009年相关环保工作提供依据。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6)
(1)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利用开发普查成果,建设我区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2)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编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开展评比和表彰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办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我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重庆市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区普查办负责拟定我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和普查宣传,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和结果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我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区计委、区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建委、区市政委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区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普查;
区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区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区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质量保证
区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区普查办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负担。区财政局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国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放、辐射性污染源普查现场监测、入户调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全市性的宣传与培训,组织摸底清查和现场核查,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处理、校对、审核、加工与建档和全市的普查工作的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普查报告的编写,普查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全市性的普查工作会议,市级普查机构办公经费以及部分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
区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区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方案制订,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及相应的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对乡镇、街道给予适当补助等。
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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