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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北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方案》的通知
2008-2-20 12:57:41  来源: 江北区污普办  编辑: zhuangyi
 

重庆市江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江北污普办〔200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方案》已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江北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方案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结合江北区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2、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

  4、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 表册、资料类

  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的样表及填表说明;污染源普查使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及说明等;

  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

  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

  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

  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二、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三)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四)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

  (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档案的分类整理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档案工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按污染源的种类和行政区域进行分类,按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进行整理编目。污染源普查档案分类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或建立档案信息检索系统。

  四、档案的保存期限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具体的保管期限划分如下:

  1、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

  保存期限:永久;

  2、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保存期限:永久;

  3、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

  会议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保存期限:永久;

  会议典型材料、发言材料、交流材料,保存期限:30年;

  4、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标准等

  保存期限:永久;

  5、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等业务文件材料

  重要的,保存期限:永久;

  一般的,保存期限:30年;

  6、污染源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保存期限:永久;

  7、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保存期限:10年;

  8、污染源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保存期限:永久;

  一般的,保存期限:30年;

  9、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保存期限:永久;

  10、污染源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保存期限:永久;

  1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保存期限:10年 ; 

  12、污染源普查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保存期限:永久;  

  1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

  保存期限:永久;  

  1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资料汇编

  保存期限:30年;

  15、污染源普查公报

  保存期限:永久;  

  16、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

  保存期限:10年;

  17、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重要的,保存期限:永久;

  一般的,保存期限:10年;

  18、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书、标志、奖牌等

  保存期限:10年;

  19、污染源普查机构印章

  保存期限:30年;

  20、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保存期限:10年;

  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规定执行,普查工作的财务会计文件材料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档案管理责任

  (一)区普查办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江北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由张玲莉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等工作。

  (二)文件类档案由江龙在本次普查工作基本结束时,负责向张玲莉提供移交。

  (三)污染源普查各种普查原始记录表(包括原始调查表、更正表、审校记录、交接记录)登记表、汇总表、质量审校表、质量评估表等经审核并录入完毕后,由录入复核员按份移交,做到完成一份、移交一份,防止遗失。

  (四)污染源普查的宣传资料、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由宋奇家经办并随时向张玲莉移交。

  (五)以上各类资料形成的电子数据,由负责相应工作的同志(待定)随时向张玲莉移交。

  (六)各种资料移交归档时,由张玲莉按档案要求进行检查,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接收,不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退回,由移交人负责增补,符合要求后再移交。

  (七)档案材料移交时,必须登记造册,交接双方签字,履行移交手续。

  六、相关要求

  本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纳入质量考核,严把质量,对不合格的表证、文件,一律退回,至合格后再上报存档。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安全。

  区普查办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四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向区环保局移交,移交时双方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区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将到期的污染源普查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保证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保管以及购置必要档案设备、用品等所需的支出。

  区普查办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密管理。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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